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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拒绝“福尔摩斯”

摘自《法制日报》
1998-12-30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提起福尔摩斯,人们就会想起柯南道尔笔下那个大名鼎鼎的私家侦探。改革开放以来,中国社会新事物不断涌现。于是,有人提问,中国也会允许设立私家侦探所吗?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——

社会调查与商务调查是目前民间调查组织较多的两大类。这两类调查事务所有的是合法的,有的却不那么合法了。对需求者来说,最重要的是要明确什么是合法的,什么是非法的,这些事务所在什么范围内才能合法地经营,才能得到所需的服务。

商业调查:时机最重要

数年前,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开设了一个调查部。调查部主任杨海对记者说,调查部成立之初,主要是为一些工作较忙、收集证据经验不足的律师提供证据调查的工作。尔后,又拓宽了一些业务范围,主要为一些商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。他说,正如一则西方谚语所说:是“防止跌倒的手杖。”杨海向记者透露了一个案例:今年,台湾一家公司要与一家内地科研机构合资。此前,内地这家科研机构生产的数种药品在内地和国际上都有很好的销路。台湾公司提出了诱人的合资方案,唯一的要求是希望科研机构提供他们的药品配方。台湾公司自称是一家大的跨国公司,实力雄厚,科研队伍也具有相当的实力。他们表示,内地与台湾的合作将会形成更有力的冲击、占领国际市场的能力。内地科研机构对合资很感兴趣,要求他们对台湾公司的实力、经济状况、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。

接手这一案件后,杨海发现这一案件的调查有很大的难度。杨海决定通过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,对台湾公司进行调查。台湾公司做梦也没有想到,一个看起来好像游客的美国人,竟将他们在内地的一宗大生意搅黄了——据这名美国律师的调查,这家号称大的跨国公司,只是寄人篱下的一个小公司。它没有办公楼,只在别的公司里租了一张办公桌。从银行及其他渠道了解的情况也表明,这家公司没有什么实力,他们的合资,不过是想骗几张已经使用成熟、疗效颇佳的药方,发一笔不用投资的财。美国方面将材料寄到中国后,内地的这家科研机构领导出了一身汗,立即拒绝了这一项目。

杨海对记者说,在进行大的合资项目前,对对方的所有情况一定要仔细考察,否则,如果出现了意外就得不偿失了。他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,由于事先对对方、尤其是一些外商、港台商人的情况不太了解,就盲目进行合资,结果吃了大亏。

私家侦探:违法

前不久,一名城市女性发现,丈夫发财后,他的心渐渐不在自己身上了。可她又没有证据。这时,她想到了一家新开张的私家侦探社。这家侦探社接受了这笔生意后,确实作得令顾客满意——他们派人日夜跟踪这名女性的丈夫,发现了不少他与情人幽会的证据。为了使顾客拿到证据,他们甚至拍了一些照片,其中包括这对情人在房间里的镜头。女顾客拿到这些有力的证据后,就与丈夫展开了“谈判”,并最终使他低下了头。

据说,这是一家私人侦探所的“成功”案例。

然而,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,侦探所的这种“生意”却是违法行为,它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、商家的商业秘密等一系列法律明令保护的权利;另一方面,也直接与公安部关于禁止设立私家侦探的有关法规相抵触。1993年,我国公安部发布了一个通知,通知中规定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、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。

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“侦探”二字,在法律上有其特定的意义。它是指一系列法定权力的组合。根据我国法律,只有特定的司法机构才有侦查权。其它任何机构、个人都无权行使。因为侦探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主动地对某些事件、行为或个人进行了解的过程。在这一过程中,如不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,就有可能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、泄露国家机密或是商业秘密等,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。因此,有关法规对“侦探”行为作了严格规定,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、保护国家的政治、经济利益。

中国不允许任何以“私家侦探”的名义出现的私人侦探所,也不允许有什么“中国的福尔摩斯”。任何以此为名的民间机构都是违法的。

有关当事人在碰到涉及收集证据等有关法律问题时,应首先考虑获得证据的途径是否合法。因为我国法律规定,用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本身也不合法。换句话说,合法证据取得途径也应是合法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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